欧盟新电池法规提案 2020/353 COD
新电池法规提案是否适用于进口电池(非欧盟本地制造) ?
欧盟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COD)明确了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电池在投放市场之前应遵守这些要求。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池,与原产地无关。对于在欧盟以外制造的电池,其在欧盟的进口商或分销商,需要确保电池符合该提案的相关要求,包括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对于很多执行和要求,新电池法规提案明确了其强制实施的时间节点,但也有一些要求并没有明确实施时间,应如何执行?
欧盟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COD)原定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如没有额外明确的执行时间,即生效日期为执行日期。
在新电池法规提案发布前,一些制造商已将电池投放至欧盟市场,如果后续到了提案强制执行日期,但这些电池不能满足提案相关要求,是否会影响其继续销售和使用?
欧盟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COD)针对的对象是电池以及终端产品里的电池。对已经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电池,根据第二章规定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以及第三章规定的标签和信息要求,在执行日期后,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电池不符合这两章的要求,其制造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其合规、酌情撤回或召回。此外,在电池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制造商应立即通知在市场上出售电池的成员国的国家主管部门,尤其要提供详细信息,说明不合规及采取的纠正措施。
虽然第二章规定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以及第三章规定的标签和信息要求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到2027年(除个别项目延迟到2030或2035年执行),但是考虑到电池的研发、设计、认证、生产、组装、存储、运输、交付,再到终端产品的研发、设计、认证、生产、组装、存储、运输、交付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及预期的寿命周期超过2023年,甚至2027年或者更远,建议电池制造商尽快开始考虑这些要求,避免后续的回收。
我们是便携式电池的生产商,电池不单独销售到欧洲或不直接、独立进入欧洲市场,那么我们是否有义务回收电池?
欧盟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COD)的第47条规定了电池生产商需要履行电池报废管理的义务。但电池生产商可以委托授权的生产商责任组织代为履行延伸的生产商责任义务(电池回收处理)
“生产商责任组织”是指在财务或运营上代表几个生产商组织履行延伸的生产商责任义务的法律实体。
我们是便携式电池的终端产品生产商,负责制造并销售带有电池的电子产品至欧盟市场,那么我们需要关心或负责电池的回收处理吗?
需要关心,并和电池制造商确认,是否已经履行了以上Q4的回答。如电池制造商和您协商,并由您担当“生产商责任组织”的角色,其延伸的生产商责任义务(电池回收处理)将由您履行。电池制造商(包括可能有电芯制造商、电池模组制造商、电池包制造商)和使用该电池(电芯、电池模组、电池包)的终端产品制造商,要明确这点并达成一致,履行好电池生产商或生产商责任组织的义务,涉及电池后生命周期的很多事项,包括建立收集点网络、运输安排、回收处理、费用预估。
我们是内置锂离子电池的电子产品制造商,除了以上Q5需要关注外,还需要注意和履行什么?
因欧盟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COD)涉及所有应用在便携式、汽车、电动汽车以及工业产品的电池,其要求完美覆盖所有电池及其终端产品。作为电子产品(带有电池)的制造商,还需要关注:电池供应商是否能够满足所有对电池的直接要求,并能否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明文件,如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要求、安全要求;便携式电池的可拆卸性和可替代性。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如果电池的寿命周期比这些便携式产品(如吸尘器、手机)的寿命周期短,则终端用户或独立操作人员在不借助任何工具或借助常用的辅助工具(如普通螺丝刀),能够自行拆卸和更换安装在这些产品内的电池。欧盟委员会计划制定一个指南来指引具体操作和执行,目前还没发布。
新电池法规提案对通用便携式电池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哪些参数?依据什么规范?
这些参数包括:电池容量(Ah)、最小平均放电时间(h) 、保质期(延迟的放电性能,h)、循环寿命(h) 、耐泄漏性(差,好或极好)。对于此类电池,欧盟目前已经发布的性能标准有EN61 960-3:2017,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官网公布的DOW (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4日。
新电池法规提案对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哪些参数?依据什么规范?
这些参数包括:额定容量(Ah)和容量衰减(%)、功率(W)和功率衰减(%)、内部电阻(Q)和内部电阻增加(%)、能量往返效率及其衰减(%)、指示其在设计条件下的预期寿命。对于此类电池,欧盟目前已经发布的性能标准有EN 62620:2015、EN 62660-1:2019,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官网公布的DOW(执行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30日、2022年1月16日。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 12405-4:2018也被广泛采纳和使用。
新电池法规提案对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安全要求,没有明确具体检测标准,该怎么执行?
对于此类电池,欧盟目前已经发布的安全标准有EN 62619:2017、EN 63056:2020、EN 62933-5- 2:2020,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官网公布的DOW(执行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20日、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21日,德国标准VDE-AR-E 2510-50:2017也被广泛采纳和使用。
电动汽车在欧盟上市后,欧盟市场监管机构是否监管电池?怎样监管?
欧盟充分考虑并利用数字化的潜力,以降低管理成本,为电池市场监管,建立电子信息交换,为将来修改和完善义务提供市场情报工具。欧盟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将在欧盟市场强制执行欧盟新电池法规提案2020/353(COD),并依据年度抽查和监管计划进行抽查和监管,结果将适时公告。对于不合格的动力电池及电动汽车,制造商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纠正措施,包括维修、替换、召回或销毁。
来源: http://www.dgetc.cn/news/xyzx/254.html